创作与实践管理制度

内蒙古艺术学院艺术创作指导委员会章程

发布时间:2023-06-26 12:08:30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学校强化教学核心地位,打造教学、科研、创作、展演协调发展的办学思路,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规范艺术创作活动管理,学校成立内蒙古艺术学院艺术创作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校艺创指委会)。为保障校艺创指委会在艺术创作等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内蒙古艺术学院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校艺创指委会是学校开展艺术创作、履行文化传承创新职责的专家咨询与评议机构,负责规划、指导、评议学校艺术创作与展演活动。

第三条 校艺创指委会遵循艺术创作规律,鼓励创新创造,营造风清气正的艺术创作环境,促进艺术创作与展演事业的发展,推动人才培养和艺术作品质量提升,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师生在艺术创作与展演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校文化传承创新与社会服务的科学发展。

第四条 校艺创指委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本章程的规定开展工作,为学校的艺术创作和展演活动相关决策提供依据。学校尊重和支持校艺创指委会独立行使职权,为其正常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校艺创指委会运行经费纳入学校艺术创作项目年度预算。

 

第二章 组成规则

第五条 校艺创指委会由不同学科、专业的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组成。根据工作需要也可聘请校外(含省外)艺术领域专家。

第六条 校艺创指委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2 名。由校长提名。

第七条 校艺创指委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在艺术创作与实践中心。秘书长为艺术创作与实践中心主任,副秘书长为副主任,负责校艺创指委会有关联络和协调工作。

第三章 产生办法

第八条 学校根据各学科及专业构成情况,合理确定学院、系的委员名额,保证校艺创指委会的组成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公平性。同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考虑学科、单位、年龄分布等情况。

第九条 校艺创指委会委员的产生,须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产生候选人,充分反映基层广大教师的意见。

第十条 校艺创指委会委员因各种原因在任期内退出后,空缺名额须根据学科、单位、年龄等情况进行相应递补。

第十一条 校艺创指委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校艺创指委会委员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因出国等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十二条 校艺创指委会委员应该具备的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及学校规章制度,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在艺术专业各领域有突出贡献,具备良好的社会声誉,具有一定的专业领域影响力并具有公认的艺术创作成果;

(三)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意愿帮助学校艺术教育事业健康发展、帮助师生成长进步,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第四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三条 校艺创指委会职责权限如下:

(一)依据学校的办学指导思想,对学校艺术创作管理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和工作条例提供咨询意见;

(二)依据国家及自治区相关艺术创作与展演指导性意见,结合学校事业发展规划,讨论、审议或决定学校艺术创作展演发展规划,并对具体实施工作给予指导;

(三)负责对学校年度艺术创作展演资助项目计划进行审议,讨论项目经费预算,报校长办公会批准后实施;

(四)指导学校的重大艺术精品项目创作并参与创作研讨,大力扶持创新作品,培养新人、新作,对作品的创作、修改、加工和提高提出指导性意见;

(五)指导建立艺术创作成果评价体系,并审定艺术创作成果的推荐上报、职称评审以及相关评审工作中的创作成果复核和奖励工作;

(六)审议决定艺术创作项目及成果认定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等。

第五章 会议制度

第十四条 校艺创指委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由委员会主任根据需要提议召开。也可临时召开艺创指委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会议议题须由委员会主任在会前确立。对于不需要作出决定的审议和咨询类事项,会议形式可以通过通讯方式征求委员意见。

第十五条 校艺创指委会主任委员主持专门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也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会议。

第十六条 校艺创指委会会议事项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未到委员不能委托其他委员代为表决。

校艺创指委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或举手表决的方式作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校艺创指委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校艺创指委会委员须对会议上讨论的保密事项严格保密。对不履行保密义务者,校艺创指委会主任可视情节给予警告。

第十七条 校艺创指委会委员不能按时出席会议时,应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请假。对有正当理由但一年内缺席会议次数达到会议总次数一半(含)以上的、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委员,应由本人主动提请辞职,或由校艺创指委会主任向校长办公会建议,取消其委员资格。

第十八条 校艺创指委会讨论重大事项时,应邀请有关校领导、有关部门负责人或相关人员列席会议并参与讨论,但不参加表决。

校艺创指委会可以根据学校所委托的项目活动的需要,召开扩大会议,邀请会议及校外有关专家学者参与论证或评审。校艺创指委会做出的重大决定应当予以公示。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修改本章程须由校艺创指委会主任提议,或者1/3(含)以上委员联名提议。

第二十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会议审议通过后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章程由校艺创指委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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