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艺术学院关于退休教授续聘研究生导师的试行办法(修订)
为更好地发挥退休教授在师资队伍建设中的传、帮、带作用,继承良好的学术传统与学术风气,推动学校的学科建设与研究生教育发展,现根据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续聘研究生导师的前提是学位点师资不足或学科专业建设工作需要。
第二条 业绩成果突出,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且身体健康的研究生导师,在办理退休手续且经学校审批同意后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向所在学位点提出续聘研究生导师申请。
第三条 续聘导师的延聘期限为1年一聘,进入延聘期的研究生导师经审批后可列入研究生招生导师目录继续招收新一届研究生。
第四条 申请延聘的研究生导师需填写《内蒙古艺术学院退休教师续聘研究生导师申请表》,经所在学院研究生培养指导分委员会同意、研究生处审核、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后报院长办公会审批。
第五条 续聘研究生导师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63周岁后不再接收新的研究生),二级教授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68周岁后不再接收新的研究生),如因实际工作需要,可申请适当延长年龄。
第六条 学校对于续聘研究生导师不做额定教学工作量要求,原则上每位导师每年招收研究生1-2名,个人名下在读研究生总数不超过5名。
第七条 续聘研究生导师,应按照《内蒙古艺术学院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的要求,完成研究生培养工作任务,按实际完成的教学工作量,领取课时津贴。每课时的津贴发放标准暂定为:二级教授200元,三级教授180元,四级教授150元。
第八条 续聘研究生导师的学术成果和获奖成果由所在学位点负责统计,按照《内蒙古艺术学院硕士研究生导师聘任与考核办法》进行考核。
第九条 本办法内容中如有与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文件精神不一致的,以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为准。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内蒙古艺术学院关于退休教授续聘研究生导师的试行办法》(党政办发〔2018〕12号)同时废止。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