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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艺术学院全日制艺术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23-10-05 15:37:29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为提高我校艺术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按照全国艺术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关于下发<艺术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2020年修订版)>等文件的通知》(艺教指委[2020]1号)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培养目标

艺术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根本目标,旨在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具备系统专业知识、高水平专业技能和良好综合素质的高层次应用型艺术专门人才。具体要求为:

(一)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祖国,热爱人民,遵纪守法,品德优秀,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具有良好的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能够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促进艺术文化事业的发展做出贡献。

(二)具有系统的专业知识、较强的艺术理解力与表现力、高水平的艺术创作实践能力;具有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适应社会的能力。

(三)能够运用一门外国语,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在本专业领域进行对外交流。

(四)毕业后可在艺术事业单位、艺术市场等行业从事艺术创作、表演、教育、管理等相关工作的高层次应用型专业人才。

第二条  招生对象

具有大学本科学历(或本科同等学历)人员。

第三条  学习方式及年限

采用全日制学习方式,学制为三年,其中公共课程集中在前两年完成。

艺术硕士研究生应在规定的学习期限内完成培养计划所要求的课程学习、艺术实践和专业学位论文工作。如因各种情况不能按期完成培养计划者,可按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申请延长学习时间,在校学习时间最长不得超过5年(含休学、保留学籍时间,应征入伍服役时间除外)。

第四条  专业领域

135101 音乐领域

135106 舞蹈领域

135107 美术领域

135108 艺术设计领域

第五条  培养方式

(一)实行导师负责制。

(二)培养过程中突出专业特点,以实践为主兼顾理论及综合素质的培养,对学生进行系统、全面的专业训练。采用课堂讲授、技能技巧的个别训练与集体训练及艺术实践等相结合的培养方式。

(三)加大实践类课程的学时数和学分比例,专业实践课应重视锻炼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积极创造艺术实践的条件,建立多种类型的实践基地,给学生提供独立思考、探索研究和创新实践的空间,以及跨专业学习和实践的条件,并聘请高水平的行业专家配合指导艺术实践。

(四)课程教学和专业实践实行学分制。

第六条  课程设置

(一)课程类型

 艺术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类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必修课包括公共课(教育部规定的课程)、专业必修课(与专业相关课程);选修课包括专业选修课和一般选修课。公共课应着重提高研究生的总体素质,拓宽专业视野、掌握专业研究的基本思路和方法。专业必修课程应着重提高研究生专业技能水平,拓宽专业知识面,提高艺术修养,使学生在理解、创作作品及呈现个人艺术成果等方面得到锻炼与提升,增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选修课要内容广泛、形式多样,立足拓宽学生的学术视野和知识面,为学生的个性需求和综合素养的提升提供便利,以利于增强学生适应社会的能力。

(二)课程内容设置

课程应涵盖各领域各专业方向艺术硕士研究生应具备的基本素质、应掌握的基本知识、应接受的实践训练、应具备的基本能力等方面的相关内容,具体课程名称由各培养单位自行设定,参照《××领域艺术硕士研究生课程设置模板》(附件1)。

(三)课程学分要求

艺术硕士专业学位课程总学分不少于50学分,实践类课程学分应不少于总学分的60%,实践类课程由课堂教学实践课程和开放性实践课程组成,其中开放性实践课程占实践类课程总学分的20-30%左右。每门课程均须撰写课程教学大纲,参照《××课程教学大纲模板》(附件2)。

具体学分安排:

1. 公共课:不少于8学分。

2. 专业必修课:一般不少于34学分。其中实践类课程一般不少于30学分,含开放性实践课程6-10学分。

3. 选修课:一般不少于8学分。

4. 补修课:凡在本领域上欠缺本科层次业务基础的艺术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应在导师指导下适当补修有关课程。补修课程学分不计入学位要求学分。补修课程须在第四学期之前完成,考试不合格者不得毕业。

课堂教学课程学分计算方式:大于等于16课时为1学分。

各类课程教学须按要求进行考核。

开放性实践课程须专门制定科学合理的课程管理和学分计算办法。开放性实践课程主要指不限于以课时做学分统计依据的参与性实践活动,如创作实践、表演实践、教学实习、田野采风、活动的策划与组织等各种类型的艺术实践活动。此类课程可通过考核学生参与实践项目所承担的比例或参与实践训练活动的数量和质量等情况来认定学分。

第七条  毕业考核

艺术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毕业考核的基本原则,应强调内容与形式的统一、理论与实践的统一。艺术硕士专业学位申请者,在修完规定课程和获得规定学分的同时,须完成包括专业实践能力展示和专业学位论文答辩两部分组成的毕业考核。专业实践能力展示体现申请人的专业技能水平,专业学位论文答辩体现申请人对应用专业技能所表现出的综合素质和理论阐述能力。两部分共同作为艺术硕士专业学位申请人专业水平的评价依据,均须达到合格标准,缺一不可。毕业考核总成绩计算方法为:专业实践能力展示占70%、专业学位论文答辩占30%。

毕业考核各环节均应公开,可以在专业实践能力展示达到合格水平后再进行专业学位论文答辩,二者亦可同时进行。提倡专业实践能力展示和专业学位论文答辩同时进行(如表演专业的讲座式音乐会等)。

(一)专业实践能力展示

专业实践能力展示须体现一定的实际意义,以及一定的创新性;应体现出申请人对本专业领域较为深广的认知和理解;能反映出申请人良好的技术驾驭力、想象力和艺术诠释力;能产生一定的审美功效及社会影响。

1.专业实践能力展示水平是毕业考核的主要方面,通过毕业音乐会、毕业演出、毕业作品展的形式进行,对研究生在所属研究方向的创作与技能熟练应用水平进行全面检验,是艺术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进行高层次艺术创造和艺术表现能力的专门展示。

2.专业实践能力展示中的毕业音乐会、毕业演出、毕业作品展的具体标准和考核要求由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制定并在培养方案中明确,报研究生处备案。

3.专业实践能力展示结束后,需提交毕业作品展示的图片、影像资料光盘备案。包括绘画/摄影作品照片、影像作品的视频、装置产品/产品设计等的录像视频、音乐创作/表演音乐会/舞蹈/表演/播音展示等形式的录像音频视频等。

(二) 专业学位论文答辩

专业学位申请人皆应提交专业学位论文并完成答辩,具体要求如下:

1.专业学位论文应与专业实践能力展示内容紧密结合,需根据所学的理论知识,结合专业特点,针对本人在专业实践中的问题思考、案例分析、技艺探索、方法研究等进行分析和阐释。

2.专业学位论文的撰写须符合全国艺术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关于下发<艺术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2020年修订版)>等文件的通知》(艺教指委[2020]1号)中《艺术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学位论文写作规范》要求。

3.专业学位论文核心部分字数不少于0.5万字(不含图、表及附录)。

(三)毕业考核委员会

由相关领域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3-5人组成毕业考核委员会,考核学位申请人专业实践能力展示和专业学位论文答辩是否达到合格水平;学位申请人的导师不能担任考核委员会委员。

第八条  学位授予

修满规定学分并毕业考核合格者,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授予艺术硕士专业学位,颁发艺术硕士学位证书和毕业证书。

第九条  学业档案

各领域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学习情况(学分、成绩等)、专业实践能力展示(现场影音录像等)和专业学位论文答辩相关资料纳入学生《学业档案》,由各培养单位存档。

第十条  培养方案的制定

培养方案是艺术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的主要依据,各领域须按照《艺术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2020年修订版)和本规定,制定相应领域的培养方案。

第十一条 培养方案的执行

(一) 制定艺术硕士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

1.艺术硕士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是培养方案的具体实施计划,由导师根据培养方案结合艺术硕士研究生具体情况,与研究生共同制定。

2.艺术硕士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既要服从各专业领域培养方案总要求,又要在选课、培养方式、实践环节、专业学位论文等方面体现因材施教的原则。

3.艺术硕士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内容应包含:培养目标、学习方式及年限、主要研究方向及分期达到的目标、相应配套的课程设置及教学形式、考核方式和学习要求、实践环节、专业学位论文等。

4.艺术硕士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的制定由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负责并组织实施,研究生处进行不定期抽查。个人培养计划必须在艺术硕士研究生新生入学一个月内制定完毕,1式3份(1份留存培养单位,1份返给导师,1份返给研究生)。培养单位将研究生培养计划中《××领域艺术硕士研究生课程设置表》报研究生处备案。

(二)制定实施学期学习计划。每学期16-17周,艺术硕士研究生在导师指导下,以培养计划为依据,制定好下一学期的学习计划,学习计划内容至少应包括所修课程(含课时、上课方式)、创作课题及要求、艺术实践等内容。学习计划由所在培养单位审核并组织实施。

(三)培养计划一经确定,必须切实执行,不可随意变动。根据艺术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如需要确须调整课程设置等内容的,由导师签署意见,所在培养单位审核,报研究生处审批。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20级全日制艺术硕士研究生开始执行,若有与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不符合之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