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艺术学院关于贯彻落实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
内蒙古艺术学院关于贯彻落实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决策的要求,进一步规范领导班子的决策行为,切实加强和完善学校科学、民主的决策制度,防控决策风险,深化学校改革发展,结合学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是指“凡属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的制度。
第三条 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要坚持科学民主决策原则。要建立健全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凡属“三重一大”事项须经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要通过广泛听取意见,建立师生参与、专家咨询、调研论证、合法性审查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确保决策合法合规、科学有序;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和有关政策,保证决策的科学民主。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是指由学校党委会、院长办公会做出决定。
第二章 学校领导班子集体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内容
第五条 重大决策事项
凡涉及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关系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均属于重大决策事项范围。主要包括:
1.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上级重要决定的贯彻落实;
2.学校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意识形态等重要工作;
3.办学指导思想、总体思路、发展战略、发展规划的制定和调整;
4.学校全局性重大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校园建设、学科与人才队伍建设等规划以及年度党政工作要点和总结的制定和调整;
5.全校性规章的制定、修改和废止;
6.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调整;
7.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预算执行情况(决算)的审定;
8.学校重要资产的处置,重要办学资源的配置;
9.学校人事分配制度改革、职称评定、住房、医疗等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的政策制定与调整,关系学生权益的重要事项;
10.学校作出的重要奖惩事项,推选校级以上荣誉称号的授予及奖励事宜;
11.纪委提交审议的重要事项,按程序需提交领导班子集体决定的重大案件;
12.学校办学规模、年度招生计划以及相关政策的制定和调整;学校专业设置和调整,教育教学改革方案的审定;
13.重大人身伤亡、责任事故、突发事件、法律纠纷的处理;
14.国内外重要合作和交流事项;
15.学校大型庆典等重要活动事项;
16.党政领导班子认为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决策事项。
第六条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凡涉及学校副科级以上干部的任免和需要报送上级机关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均属于重要人事任免事项。主要包括:
1.副科级以上干部的选拔任免和党纪政纪处分;
2.后备干部、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选的推荐,向上级推荐的省部级及以上级别的专家、优秀人才的确定;
3.学校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等全校性专门委员会成员的确定,教职工岗位聘任中的重要事项。
4.其他应当集体作出决定的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第七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凡涉及学校规模条件、办学质量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均属于重大项目安排事项。主要包括:
1.学校30万元以上重大基本建设项目、重大修缮工程项目和校园建设项目;
2.100万元以上重要设备、200万元以上大宗货物或服务采购等项目;
3.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重大项目;
4.重大合资合作项目;
5.其他需要学校领导集体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八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凡涉及超过学校所规定的党政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和资金调动和使用,均属于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主要包括:
1.学校年度预算内100万元以上大额度资金调动;
2.40万元以上大额度预算追加及调整;
3.30万元以上重大捐赠;
4.其他需要学校领导集体讨论决定的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第三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学校“三重一大”事项提交会议集体决策前,须经过认真调查研究和必要的程序进行论证,广泛听取并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与师生员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要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征求广大师生员工的意见和建议;选拔任免重要干部,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中确定的程序执行,在学校党委会议研究决定前征求学校纪检部门的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事先进行专家评估论证,技术、政策法律咨询,提交论证报告或立项报告。
第十条 “三重一大”事项应按照学校议事规则规定提出,经学校党委书记、院长审阅并充分沟通后,方可提交会议研究决策;除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或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重大事项。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决定人应对决策负责,事后应及时报告并按程序予以确认。
第十一条 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举行,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
第十二条 会议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坚持一题一议,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应分别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会议实行末尾表态,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同一事项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为通过。
第十三条 会议决策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如果无时限要求,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做决策。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十四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应列席会议,其他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党代会代表、教代会代表、学生代表等可按有关规定,根据会议议题内容,列席有关会议。
第十五条 会议决定的事项、参与人及其意见、表决情况、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
第四章 保障机制
第十六条 坚持“三重一大”决策回避制度。凡有涉及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须回避。
第十七条 完善“三重一大”决策公开与查询制度。除涉密事项外,“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应按照《中共内蒙古艺术学院委员会党务公开实施办法》《内蒙古艺术学院校务公开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公开。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策和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外泄。
第十八条 党委会、院长办公会决定的事项,由纪检监察部门根据职责权限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并提出纠正建议。
第十九条 健全“三重一大”决策执行的督查制度,将“三重一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列为学校领导班子及成员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条 健全“三重一大”决策考核评估制度。将学校领导班子及成员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列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以及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一条 完善“三重一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如发生学校领导班子成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未经集体讨论而个人决策的,未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直接造成决策失误的,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失误或损失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的,须依纪依法分别追究班子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