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艺术学院信息公开网欢迎您! 3月26日 星期一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内蒙古艺术学院章程

发布时间:2022-04-07 09:12:44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内蒙古艺术学院章程

 

  

内蒙古艺术学院的前身是1957年内蒙古自治区创办的内蒙古艺术学校,上世纪80年代成为国家文化部确定的全国重点中专,是自治区培养民族艺术人才的重要基地。19873月,经国家教委批准,在内蒙古艺术学校的基础上成立内蒙古大学艺术学院,1994年开始招收本科生2015年经教育部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独立设置为内蒙古艺术学院。

学校以“彰显特色、强化优势、多元互动、和谐发展”为办学理念,“德高艺美,智圆行方”为校训,以建设有特色高水平应用型艺术学院为目标,已初步形成全方位、多层次的办学体制,现已成为一所特色鲜明、办学水平较高的综合性高等艺术学府。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促进依法自主办学,建立现代大学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名称为“内蒙古艺术学院”(简称“内艺”),英文名称为Inner Mongolia Arts University,英文缩写为IMAU”,蒙古文名称为             。

第三条  学校法定住所地为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华东街101号。学校在和林格尔新区设分校区。

第四条  学校是由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行政主管部门为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学校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  学校核心学科门类为艺术学,并根据社会需求和办学实际发展其他学科。学校办学定位为:应用型艺术学院。

第六条  学校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文艺方针,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落实“四个服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遵循高等艺术教育规律,以凝聚人心、完善人格、开发人力、培育人才、造福人民为工作目标,认真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各项职能。

第七条  学校的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学历教育,适当开展其他类型教育。全日制在校本科生和研究生规模稳定在6000人左右,其他类型的学生规模根据学校发展实际适当增减。

第八条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具体治理结构为: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

第九条  中国共产党内蒙古艺术学院委员会是学校的领导核心,领导学校的全面工作。党委书记、副书记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有关规定产生。

第十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和行政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艺术创作及社会服务等工作。校长由符合法定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产生,由自治区政府任命。副校长按规定程序产生,协助校长分管学校的有关工作。

第十一条  教授治学主要体现在由教授专家为主体的各类学术机构对学校办学的建议、指导、评议、审议、咨询作用,以及教授专家在教学和学科建设等方面的表率引领作用。

第十二条  学校民主管理主要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等组织依法参与学校办学活动来体现。 

第十三条  学校的办学经费来源于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以及其他方面的收入。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一节  举办者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四条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作为学校的举办者,根据国家和区域经济文化建设的需要,扶持学校事业发展,支持学校依法办校。

第十五条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管理学校办学行为;

(二)依法考核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举办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民主管理;

(二)提供办学资金,保障办学经费来源;

(三)维护学校利益,支持与引导学校科学发展;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节  学校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七条  学校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等学校资产依法管理和使用;

(二)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依法实施自主招生;

(三)依法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四)制定学校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五)开展教学、科研、创作、展演和社会服务;

(六)开展与国(境)内外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七)学校根据精简、统一和效能的原则,科学设置党政职能机构、保障服务机构和其他机构;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根据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的需要设置二级学院(部),并根据发展需要适当予以调整。学院下可设系、所、中心等教学和学术机构。

(八)学校坚持人才强校战略,自主聘任和管理教职工;按照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

(九)学校薪酬实行绩效工资分配制度,薪酬构成主要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基础性绩效、奖励性绩效、津补贴等。

(十)对受教育者进行管理,实施奖惩,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强化学科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提升学校办学竞争力,培养优秀的艺术人才;

(二)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三)保护学校的资产不被侵占、破坏和流失,不断提高办学效益;

(四)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五)依法接受监督。

 

    第三章  办学任务

   第一节  人才培养

第十九条  高等艺术人才的培养是学校最主要的办学任务。人才培养通过教育、教学的全部环节来完成。各二级学院(部)是实施人才培养的主要教学实体。教务处、科研处、研究生处、学生工作处等部门是学校人才培养的主要行政管理机构。

第二十条  学校基本的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以本科教育为主体,积极发展研究生教育,并依据艺术教育的特殊规律,开办规模适度的中等艺术教育、继续教育和留学生教育。

 第二十一条  学校致力于培养具有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艺术人才。坚持“以本为本”,本科生教育致力于使学生较好地掌握学科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本专业工作的基本能力;研究生教育致力于使学生掌握坚实的学科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较强的科学研究或艺术创作能力。

第二十二条  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和办学实际,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自主制定人才培养方案、教学大纲,自主选择和编写教材,自主开展教学活动并考核学生成绩。

   第二十三条  学校尊重受教育者个人的秉性爱好,倡导学生的个性化发展,在本科生教育中实施学分制管理,全校各专业统一依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确定学分总量,实行弹性修业年限和按学年收费的制度。

  第二十四条  学校通过学分制选课机制促进学生自主学习,实现知识交叉,激发创作灵感,实现受教育者的全面发展和自我实现。通过艺术与社会实践、毕业论文(设计、展演)等环节,培养学生的艺术实践能力。

  第二十五条  学校致力于教学质量的提高,通过学术委员会、教学督导等途径对各教学单位的教学质量、教学管理、专业建设状况进行评议,运用网上评教等手段,对授课教师进行评价调查,对教学质量的相关责任人和机构进行奖惩。

  第二十六条  学校依照学籍规定对完成学业的学生颁发学业证书或相应的学习证明;依照学位条例,对符合条件的学生授予学士学位、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并可对社会做出卓越贡献的杰出人士授予名誉学位。

 

    第二节  科学研究

第二十七条  科学研究是学校办学的主要任务之一。校学术委员会是促进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氛围、弘扬科学精神、开展学术评议等活动的审议、评议和咨询专家机构。科研处是学校科研行政管理机构。

第二十八条  学校围绕国家、地区发展目标和社会需求,统筹规划学科布局,进行学科建设和结构调整,促进科研事业发展。    

第二十九条  学校设立科研基金、学科建设基金等专项经费,发布科研项目,接受课题申报,资助教师和学生开展科学研究工作。   

第三十条  学校倡导学术自由精神,严格学术道德规范,对学术失范的人员给予批评教育,对于学术腐败的现象予以教育和处罚。

 

第三节  社会服务

第三十  社会服务是学校办学的主要任务之一。学校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社会服务工作进行管理,注重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同步发展、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的同步保值增值。

  第三十  学校服务于国家与地方文化发展,积极参与公共文化服务系统的建设,为国家与地方文化发展提供智力支撑,培养文化事业发展所需人才。

  第三十  学校服务于社会文化产业,通过设立联合组织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政、产、学、研合作,为文化产业提供创意和产品、咨询和服务,培养文化产业所需人才。

 

第四节  文化传承创新

第三十  文化传承创新是学校办学的主要任务之一。学校艺术创作指导委员会是开展艺术创作、履行文化传承创新职责的专家咨询、评议机构。艺术创作与实践中心是学校艺术创作、艺术展演、艺术实践等活动的协调机构。

第三十  学校发挥艺术学的学科内涵和高等艺术教育的人文特性,通过课堂教学、艺术观摩、艺术创作、社会实践等教育教学过程,向学生传授文化艺术知识,引领学生关注全人类的文明历史进程,自觉进入人类文明的继承与发展之中。

第三十  学校注重中国传统艺术的传承和创新,充分发挥自身资源优势弘扬地域文化,特别是对一些具有北方少数民族及内蒙古自治区地域性特色的传统艺术的教学、研究方向,给予特别支持关注以智力支持和艺术创新推动文化传承创新。学校鼓励协同创新,开展合作共建,建设成果转化推广体系,推进文化创意、创新成果转化与推广。

第三十  学校教师和学生举办的各类艺术创作展演活动,以及学校建设的演艺厅、音乐厅、展览厅、图书馆等场馆,面向社会公众开放,本校学生、教师、职工有优先观摩、使用的权利。

第三十  学校制定艺术创作成果奖励条例,褒奖艺术创作成果卓著的教师、学生或机构;制定艺术创作项目资助条例,资助教师、学生、机构的大型艺术创作展演活动,促进社会主义文化的繁荣和发展。

 

第五节 国际交流合作

三十九  国际交流合作是学校办学的主要任务之一。学校坚持国际化办学战略,积极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四十条 学校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通过中外合作办学、学者互访、留学生交流、文化交流、学生互换等方式,多渠道开展国际教育和国际学术展演交流,扩大与国(境)内外高水平大学及展演机构之间的合作,积极参与世界文化的对话与交流,促进教育国际化。

第四十 学校积极稳妥地开展留学生教育。

 

   

 第四章  内部治理结构

第一节  领导体制与决策机制

第四十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中国共产党内蒙古艺术学院委员会是学校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校全面工作,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地行使职权并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在党的坚强领导下,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发展道路,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坚持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审议确定学校章程和基本管理制度,审定学校发展战略和年度计划,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管理与服务等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学校党组织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彻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依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 

(十)领导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及工会、团委、学生会等组织。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组织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 学校党委由中国共产党内蒙古艺术学院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工作。学校党委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党委书记、副书记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有关规定产生。党委书记主持学校党委全面工作,党委副书记协助党委书记工作。

第四十 学校党委会主持党委日常工作。学校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校党委委员或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2/3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不是党委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

第四十 中国共产党内蒙古艺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工作,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内法规履行职责,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保障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四十  校长是学校的行政负责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代表学校处理各项行政事务,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学校章程,制定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学科发展规划、校园基本建设规划,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安排副校长的工作分工,按干部任免权限任免内部行政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学校资产,筹措办学经费,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企事业单位、个人等)及境外机构签署有关合作协议,接受各种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法律、法规、规章、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学校设校长一人,设副校长若干名,协助校长行使职权。校长、副校长按照举办者有关规定遴选任免。

第四十  学校行政工作实行校长领导,副校长协助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

校长办公会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学校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第二节  学术组织

第四十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权力机构,统筹行使对学校学术事务的咨询、评定、审议和决策权。学术委员会按照其章程组建并履行学术事务中的工作职责,包括审议学科建设、专业设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调查、处理学术纠纷;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按照章程审议、决定有关学术发展、学术评价、学术规范的其他事项。

四十九  学术委员会可以就科学研究、学术道德、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可以按照学科或学科门类及实际需要设置若干学部,学部由学科性质相近的教学科研机构组成,统筹协调和处理相关学科建设发展、整合资源、与学术性事务并承担相应的学术发展责任;可以根据需要在各教学单位设置教授委员会等基层学术组织并承担相应职责。

校学术委员会由学术造诣深、学风端正、坚持原则的校内教授专家组成,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3人,委员不少于15人,秘书长1人。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二级学院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成员经过自荐、推荐,民主选举产生,校长聘任。每届任期4年。

各专门委员会和学部、教授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并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十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是负责学校学位事务及研究生教育的专门机构,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规章开展学位培养与授予相关工作。

学位评定委员会按照学科门类或一级学科下设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开展工作,负责相应学位授权学科的建设,并就相应学科的学位授予工作提出建议。

第五十  学校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学校聘请并领导的专家组织,接受学校委托,开展学校本科教学的研究、咨询、指导、评估、服务等工作。教学指导委员会按照其章程组建并承担本科教学理论与实践研究;本科教学工作的建设与发展规划;人才培养方案规划和设计;各专业教学计划、教学大纲、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审定;专业设置、调整和建设规划;教材建设、实训基地建设、实验室建设等教学基本建设的规划与评估;专业人才评价标准及专业综合评价指标体系的制定;各级质量工程建设项目督导和监控;各级教学成果奖的审核;全校教师教学培训、教学竞赛等教学活动的指导等方面任务。

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原则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设主任 1人,副主任3人,委员若干人。相关专业类教指委将根据实际情况逐步设立。

第五十 学校设立艺术创作指导委员会。学校设立艺术创作指导委员会是负责指导、评议学校艺术创作活动的专家机构,审议学校年度艺术创作项目资助计划,对原创作品的创作过程、创作结果进行项目管理;指导学校的重点创作品牌项目,参与创作专题研讨会,对作品的创作、修改、加工和提高提出指导性意见;审议学校重大艺术赛事、展演计划,组织校内各类艺术比赛、汇演、展览的评奖工作。

第五十  学校明确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的边界与权责,切实提高学术组织在内部治理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支持学术委员会和学位评定委员会依照各自章程行使职权,积极构建两者之间相对分离、相互配合、相互监督的运行机制。

第五十  各级各类学术组织的组成原则、职责权限、委员的产生程序、增补办法,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等内容在其各自另行制定的章程中予以明确规定。

 

第三节  民主管理

第五十  学校依法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健全信息公开制度,保障教职员工与学生的知情权。

 学校坚持民主管理,建立民主协商机制,支持和保障师生员工参与学校决策、执行和监督,依靠师生员工推动事业发展。

 第五十  学校设立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依其章程行使权利。

教代会设执行委员会,由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教代会闭会期间,执行委员会根据教代会的授权履行职责。

学校在各单位建立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教职工大会制度。

第五十  学校设立学生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制度是学生会组织的重要制度,是同学在校园参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途径,是体现学生会组织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的基础和保证。其职权包活:制定或修订学生会组织章程,监督章程实施;听取、审议上一届学生会组织的工作报告;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组织主席团成员;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选举产生出席上级学联代表大会的代表;征求广大同学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合理有序表达和维护同学正当权益;讨论和决定应由学生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等。校级学生代表大会须每年召开1次,院学生代表大会原则上每年召开1次。

学生会是党领导下的主要学生组织,是学校联系广大同学的桥梁和纽带。学生会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加强对同学的政治引领为根本,以全心全意服务同学为宗旨,及时向同学传达党的声音和主张,引导广大同学自觉把个人理想融入到党和人民的共同奋斗之中;学生会必须面向全体同学,坚持从同学中来、到同学中去,听取、收集同学在学业发展、身心健康、社会融入、权益维护等方面的普遍需求和现实困难,及时反馈学校,帮助有效解决。

第五十  校工会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履行工会职责,参与学校管理与监督。

  五十九  校内各民主党派基层组织及社会团体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其成员在本职岗位上为学校改革发展建设事业发挥作用。

  第六十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内蒙古艺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团委)在校党委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下,围绕学校党政工作中心,加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服务青年学生成长成才、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校园文化建设。学校支持共青团按照团章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充分保障共青团工作正常开展的需要。

 

    第五章  教学科研机构

第六十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的需要设置若干学院(部),并根据发展需要适时予以调整。

学院(部)是学校开展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对外合作交流的组织实施单位,接受学校党委和行政领导,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实行党务政务公开制度。

  第六十  学院(部)享有以下权利:

  (一)根据学校的办学方针、发展规划和人才培养目标,提出年度招生建议,制订本单位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艺术实践、学术交流以及社会服务活动,制订并组织实施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和教学计划,提高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

(三)在学校核准的机构数和人员编制内拟订教学(含教学辅助)、科学研究、行政管理等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方案并报学校审批。

 (四)负责学院教职员工和学生的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对学生的奖惩提出意见。

 (五)制订内部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建立完善本单位教职员工年度和聘期考核制度并组织实施。

(六)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十  学院(部)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

 (二)对学校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

 (三)建立健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等管理工作制度。

 (四)完成学校规定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社会服务等任务。

(五)接受学校的考核评估,提交本单位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等发展报告。

第六十  学院(部)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学校党委批准,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主要负责宣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党委、行政各项决定;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开展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大会;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稳定等工作。

第六十 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部)议事决策的基本制度和主要形式,在学院(部)中具有最高决策权,由学院(部)党政负责人共同召集,根据议题内容分别由党总支书记或院长(主任)主持。学院(部)教学、科研、人事、财务、学生管理等方面的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须经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第六十  院(部)设院长(主任)1人,可视需要设置副院长(副主任)若干人。

 院长(主任)是学院(部)的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专业设置、学科建设、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师资队伍建设及其他行政管理事务,定期向本单位全体教职工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六十  学校积极支持各类教育教学、人才培养、教学实验室、科研和教学实践基地的建设,不断提高其建设水平和质量。

 

    第六章  教职工

第一节  教职工的权益

第六十  教职工是学校办学的主体力量,是学校最宝贵的财富,高质量的师资队伍是学校办学质量的根本保证。工会代表教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人事处是学校人力资源的行政管理机构。 

六十九  学校教职工由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在编教职工采取社会公开招聘,全员实行岗位聘用合同制管理,聘期一般为3年,实行年终考核制,考核结果作为任用、晋升和奖惩的依据。学校制定职称评审办法、标准和评审程序,在职称职数范围内开展职称评审工作。

第七十条  学校依据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定编定岗;拓宽用人渠道,引入人才竞争机制,采取事业编制、全日制聘用、特聘、兼职、柔性引进人才等多种用人模式。   

第七十  学校根据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员工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业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人员、晋升工资和实施奖惩的依据。

  第七十  学校教职员工除享有宪法、法律及法规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进修、培训和相应工作机会;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发展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对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七)就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学校规章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节  教职工的义务

第七十  学校教职员工除履行宪法、法律及规章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尽职尽责,为人师表,维护学校利益;

(二)履行岗位职责,遵守规章制度; 

(三)尊重和爱护学生,维护学生利益;

(四)提高教育教学业务水平,自觉从事科学研究;

(五)学校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节  学校对教职工的管理

第七十  学校重视师资队伍建设,尊重和爱护人才,支持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为教师开展教学、科学研究、艺术创作活动,提高专业水平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七十  学校尊重教师教学、科研、创造性活动,尊重和保护学术自由,规范教师学术行为,引领教师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风尚。

  第七十  学校根据办学条件,稳步提高教师的工资、福利待遇、生活与工作条件。

  第七十  学校建立教职员工权利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教职员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通过各种合法形式向学校反映。教职员工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七十  学校实行教职工退休、转岗、待岗制度,按上级文件规定办理教职工退休手续。

    

第七章  学生

第一节  学生的权益

七十九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学生是学校人才培养的对象,学校的一切工作都是为了学生。学院(部)是培养学生、管理学生的主体机构,校学生工作部(处)是学生工作的行政管理机构。

笫八十条  学生除享有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享有利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获得增强实践与创新能力的基本条件保障:

 (二)按规定条件和程序重新选择专业,跨学科、学院选修课程;

 (三)根据有关规定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困难帮助及助学贷款;

 (四)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社团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五)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并符合相关规定的,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六)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教学活动及管理、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的,向学校提出听证要求或向学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申诉;

(八)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九)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十  学生除履行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学生行为规范,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二)遵守学校考试制度和获得学历学位的相应规定;

(三)按规定交纳学费、住宿费等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助学贷款及助学金所承诺的相应义务;

(四)爱护并合理使用学校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五)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节  学校对学生的管理

第八十  学校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生通过学生代表大会、学生会、党团组织等参与学校管理,维护自身权益。

  第八十  学校引导学生养成热爱祖国、珍爱生命、尊重人权、尊敬师长、诚实守信、爱护自然、热心公益的良好品性。

  第八十  学校关心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通过助学贷款、勤工俭学、特困补助、心理疏导等形式,为其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八十  学校对表现突出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集体或个人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

  第八十  学校对违法、违纪学生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种类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应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

  第八十  学校设立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组织,并在校党委领导下按照各自章程独立开展活动。

  第八十  学校支持学生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各类课外活动,支持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俭学活动。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学生参加各类实践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八章  经费与资产

第一节  经费的来源

八十九  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采取多种手段,保证办学经费逐步增长。为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学生、教职员工的学习、工作、生活提供保障。

第九十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

 (一)财政拨款收入;

 )事业收入;

 )其他收入。

 

第二节  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第九十  学校坚持勤俭办学方针,依法使用办学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设节约型校园。

  第九十  学校的办学经费在保障学校基本运行的前提下,主要用于配备与学校学科门类和专业类型相适应的师资力量、校舍和教学设备,保障人才培养、科学研究、艺术创作与展演的需要。

  第九十  学校致力于完善资产和财务管理制度,正确处理学校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关系。

  第九十  学校按照国家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第九十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计划财务处作为学校一级财务管理机构,在校长的领导下,统一管理学校的财务工作。

  第九十  学校坚持“严格支出管理,合理使用资金”的总原则,合理编制预算,并对预算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费用,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校内经济秩序,接受上级监督。

 

第三节  国有资产管理

第九十  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进行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九十  学校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对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的管理,确保资产的保值增值。

  九十九  学校保护并合理利用无形资产,包括校名、学校荣誉和学校拥有知识产权等。

 

第九章   

第一百条  本章程向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征求意见修改后,经学校党政会议专门讨论通过,上报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核准并报教育部备案。

第一百零  章程是学校的基本规章,根据学校章程制定的学校管理条例、办法及实施细则等均应符合章程精神,不得与章程相抵触,章程修正程序应按教育部规定程序执行。

第一百零  本章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修订:

(一)章程依据的教育政策或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二)学校举办与管理体制发生变化;

(三)学校的办学理念、办学目标发生变化;

(四)其他应修改章程的情形。

第一百零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零  本章程经核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