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艺术学院实践教学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07-04 10:24:06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内蒙古艺术学院实践教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践教学是人才培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生理论联系实际,掌握专业技能,完善知识结构,提高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培养应用型人才的关键环节。为规范实践教学管理,保证实践教学质量,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实践教学体系由通识教育课实践、专业教育课实践、综合性实践教学环节三部分构成。通识教育课实践主要内容包括军事技能训练、创新创业训练、劳动教育;专业教育课实践包括专业课程实践、认识实习、专业实习;综合性实践教学环节:主要包括社会实践、毕业论文(设计)、专业实习实训(含毕业实习)、第二课堂(含劳动教育、美育)等。

本办法所指内容为为综合性实践教学环节,通识教育课实践、专业教育课实践部分按照学校课程规范执行。

第二章 实践教学的组织

第三条 实践教学实行学校、教学单位(部门)两级管理。教务处负责全校实践教学管理和监督各教学单位、相关部门负责各类实践教学的组织和具体实施其它相关职能部门协调配合,确保学校实践教学工作的有序顺利进行

第四条 教务处工作职责

1.制订学校实践教学总体指导意见。

2.指导、监督实践教学大纲的执行实施。

3.制订学校实践教学的教学规范、管理制度。

4.检查督促各教学单位实践教学环节的执行和实践教学规范的落实。

5.协助各教学单位建设专业实验(实训)室和校内外实践基地。

6.定期组织实践教学工作质量的检查和评估。

7.加强实践教学改革方向的指导,对立项的实践教学改革项目进行审查。

第五条 教学单位工作职责

1.根据学校实践教学要求及学科专业特点,构建以人才培养目标为核心、素质和能力培养为宗旨的实践教学体系,落实好学校关于实践教学的管理规定。

2.对本单位实践教学建设与改革进行规划,负责本单位实践教学环节的组织、指导、检查、考核、总结等工作。统筹校内外实训基地建设与管理。

3.根据实践教学需求建立一支稳定的教师队伍,保证教师队伍具有合理的学历结构、职称结构及年龄结构,以保障实践教学的正常进行。

4.收集、整理、归档本部门及学校实践教学管理文件和实践教学资料。

第三章 实践教学的过程管理

第六条 实践教学环节必须严格按照人才培养方案执行。

第七条 实践教学大纲是进行实践教学的纲领性文件,教学单位应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的基本要求制定。

第八条 各教学单位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实践教学大纲,安排好指导教师和实践教学所需的场地、设施、设备、材料等准备工作,保障实践教学顺利开展。

第九条 教师指导学生实践活动,学生根据实践活动任务完成实践报告,进行自我评价。

第十条 指导教师对学生实践报告予以评价,给出评定成绩。

第十一条 每学期结束后各教学单位按照各实践教学环节相应要求报送成绩。

第十二条 实践教学方案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动,必须认真组织实施,保证实践教学实施方案的执行。

第十三条 教学单位应认真组织实践环节教学检查,对实践教学环节质量进行综合评价,并完成总结报告

第四章 实践教学成绩考核及评定

第十 实践教学环节的考核主要考查学生学习态度、技能掌握情况以及在实践环节中所表现的基本素养和能力。

第十 教学单位应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按学校对实践教学环节的考核办法进行考核

第十 实践教学环节成绩的评定一般实行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和不及格。

十七 各类见习、实习、实训、学年论文、课程设计、社会调查等实践教学成绩单独记载,随课程内开设的实践活动的成绩记入课程总分

第五章 实践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

第十八条 各教学单位、相关部门在组织实践教学过程中,要严把实践教学质量关,定期检查,分类指导,多渠道了解实践教学工作情况,加强实践教学的质量监控力度,建立科学、完善的实践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对存在问题及时整改,并在每年的教学质量报告中分别总结报告。

第十九条 实践教学质量监控内容:

1.实践教学计划及执行情况。

2.实践教学安排及实施合理性。

3.学生实践教学中能力和素质提高情况。

4.教师指导实践教学的情况。

5.实践教学的教学效果与质量评价。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